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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
发布时间:2020.03.19 新闻来源: 浏览次数:

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 
 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水源及产品的技术要求、检验规则和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要求。
 本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水源水及其灌装产品。
2 引用标准
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
GB/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
3 术语和定义
1.饮用天然矿泉水 drinking natural mineral water
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人工揭露的、未受污染的地下矿水;含有一定量的矿物盐、微量元素或二氧化碳气体;在通常情况下,其化学成分、流量、水温等动态在天然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。
4 技术要求
4.1水源评价
4.1.1.水源地
(1)须进行区域地质调查(比例尺1:50 000~1:200 000)和水源地综合地质-水文地质调查(比例尺1:5 000~1:25 000)。
(2)要有矿泉水生产井(孔)结构柱状图(比例尺1:200~1:1 000)或泉点实测地质剖面图(比例尺1:10 000)。
(3)必须有一个水文年以上的水温、水量、水位(压力S)的动态监测资料。水温小于25℃的水源,每半月观测一次;水温等于或大于25℃的水源,每月观测一次。
(4)抽吸矿泉水时,其水量、水位应保持稳定,水位不得出现不可逆下降。水温变化范围不超过±1℃。
(5)经丰、平、枯水期(采样间隔为四个月)的水质检验,其主要组分(溶解性总固体、K++Na+、Ca2+、Mg2+、HCO-3、SO42-、Cl-)的含量变化范围不应超过20%,所有水质检测结果,其特征性界限指标(实测值)均需符合表2要求。
(6)以枯水期的水量作为水源的允许开采量,每日允许开采量应大于50t。
(7)水源开发后,必须进行水质、水量、水位、水温的长期监测。
(8)水源评价报告资料应符合附录A(参考件)要求。
4.1.2 水源卫生防护
1.水源地必须设立卫生防护区,在防护区界设置固定标志。
2.卫生防护区须符合下述要求,并有卫生防护区图(比例尺1:5 000~1:10 000)。
(1)第一区为严格保护区。在泉(井)外围半径15m的范围内,无关人员不得入内。不得放置与取水设备无关的其他物品。
(2)第二区为限制区。在矿泉水水源、生产区外围不小于30m范围内,不得设置居住区和工厂、厕所、水坑,不得堆放垃圾、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。严禁使用农药、化肥,并不得有破坏水源地水文地质条件的活动。
4.1. 3 第三区为监察区。其范围应根据水源的补给与分布而定,使水源免受污染。
4.2 水质
1.感官要求
感官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表1
 
项 目
要 求
色度,度 ≤
15,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
浑浊度,NTU ≤
5
臭和味
具有本矿泉水的特征性口味,不得有异臭、异味
肉眼可见物
允许有极少量的天然矿物盐沉淀,但不得含有其他异物
2.理化要求
(1)界限指标
必须有一项(或一项以上)指标符合表2的规定。
表2
项 目
指 标
锂,mg/L ≥
0.20
锶,mg/L ≥
0.20(含量在0.20~0.40mg/L范围时,水温必须在25℃以上)
锌,mg/L ≥
0.20
溴化物,mg/L ≥
1.0
碘化物,mg/L ≥
0.20
偏硅酸,mg/L ≥
25.0(含量在25.0~30.0mg/L范围时,水温必须在25℃以上)
硒,mg/L ≥
0.010
游离二氧化碳,mg/L ≥
250
溶解性总固体,mg/L ≥
1 000
(2)限量指标
各项限量指标均必须符合表3的规定。
表3
项 目
指 标
锂, mg/L <
5.0
锶, mg/L <
5.0
碘化物, mg/L <
0.50
锌, mg/L <
5.0
铜, mg/L <
1.0
钡, mg/L <
0.7
镉, mg/L <
0.010
铬(Cr6+), mg/L <
0.050
铅, mg/L <
0.010
汞, mg/L <
0.0010
银, mg/L <
0.050
硼(以H3BO3计) , mg/L <
30.0
硒, mg/L <
0.050
砷, mg/L <
0.050
氟化物(以F�计) , mg/L <
2.00
耗氧量(以O2计) , mg/L <
3.0
硝酸盐(以NO3-计) , mg/L <
45.0
226镭放射性,Bq/L <
1.10

    (3)污染物指标
各项污染物指标均必须符合表4的规定。
 
表4
项 目
指 标
挥发性酚(以苯酚计), mg/L <
0.002
氰化物(以CN�计), mg/L <
0.010
亚硝酸盐(以NO2�计) , mg/L <
0.0050
总β放射性,Bq/L <
1.50
(4)微生物指标
各项微生物指标均必须符合表5的规定。
 
表5
项 目
指 标
水源水
灌装产品
菌落总数,cfu/mL <
5
50
大肠菌群,个/100mL
0
 
4.3 其他要求
1.应在保证原水卫生安全的条件下开采和灌装。在不改变饮用天然矿泉水的特性和主要成分条件下,允许曝气、倾析、过滤和除去或加入二氧化碳。
2.禁止用容器将原水运至异地进行灌装。
3.灌装产品净含量的允许公差为:600mL以下(含600mL),±3.0%;600mL以上至1 500mL(含1 500Ml),±2.0%;1 500mL以上,±1.5%。
 
5 检验方法
按GB/T 8538检验,按本标准附录B(参考件)填写矿泉水水质检验报告。
 
6 检验规则
6.1 组批
同一班次、同一品种、同一台灌装机灌装的产品为一批。
6.2抽样
1.按表6抽取样本,样品总量不足6.1L时,应适当按比例加取,并将1/3样品原封不动地进行封存,保留三个月备查。
 
表6
批量范围
箱(个)1)
样本数量2)
箱(个)
合格判定数
AC
不合格判定数
RC
<1 200
1 201~35 000
≥35 001
5
8
13
0
1
2
1
2
3

  注:1)“箱”指运输包装的纸箱;“个”指销售包装净含量大于10L的瓶或罐。
2)“样本数量”指从运输包装的每箱中抽取1个销售包装(瓶或罐)。
2.感官、微生物、包装和净含量按表6抽样检查。其他项目充分混匀后分析。
6.3 检验
1.出厂检验
(1)产品出厂前,须经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,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证明书的产品方可出厂。
(2)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、微生物、包装和净含量。包装检验按7.2条进行。
6.3.2 型式检验
1.每年至少进行一次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亦须进行:
a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;
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;
c特征性界限指标有较大波动时;
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抽查时。
2.型式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和理化要求中全部指标。
6.4 判定
1.出厂检验
a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,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。
b感官、包装和净含量按表6判定。
2.型式检验
a微生物、感官、包装和净含量的判定同出厂检验。
b其他指标逐项判定。如有一项以上(含一项)不合格,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进行复验,以复验结果为准。若仍有一项不合格,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。
7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7.1标志
1.产品标签上必须标明矿泉水水源地的名称及通过国家(或省)级鉴定认可的批准号。
2.产品标签上必须按GB7718的在关规定,标注:产品名称、净含量、制造者(或经销者)的名称和地址、生产日期、保质期和标准号。产品名称与净含量须排在同一展示面。
3.产品标签上必须标明:特征性界限指标、PH值、溶解性总固体物、主要阳离子(K+、Na+、Ca2+、Mg2+)、阴离子(HCO3�、SO42�、Cl�)的含量范围,同时标明含或者不含二氧化碳,是天然存在的还是人工加入的。
4.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、制造者(或经销者)的名称和地址外,还须标出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。
7.2 包装
1.包装必须封装严密。
2.灌装产品,包装物体必须端正,体外清洁,标签封贴紧密。
3.包装箱必须牢固,与所装内容物尺寸要匹配,胶封,捆扎结实。
7.3 运输
1.运输工具必须清洁、卫生。产品不得与有毒、有害、有腐蚀性、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。
2.搬运时应轻拿轻放,严禁扔摔、撞击、挤压。
3.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、雨淋、受潮。
7.4 贮存
1.产品不得与有毒、有害、有腐蚀性、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。
2.产品应贮存在阴凉、干燥、通风的库房中;严禁露天堆放、日晒、雨淋或靠近热源;包装箱底部必须垫有100mm以上的材料。
7.5 在摄氏零度以下运输与贮存时,必须有防冻措施。
7.6 产品的保质期不少于一年;企业可根据自身的技术水平标明不少于一年的具体保质期。